(2015)许法执裁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付成军申请执行许昌市瑞新电器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中保、罗梦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b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成军,许昌市瑞新电器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中保,罗梦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法执裁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付成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许昌市瑞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梦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中保,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梦月,男,汉族。本院执行的付成军申请执行许昌市瑞新电器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中保、罗梦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市瑞新电器有限公司、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中保、罗梦月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者查封被执行人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宏伟审判员 吕军尚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