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荥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东峰与王正根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峰,王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71号申请人王东峰,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生。被执行人王正根,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王东峰申请执行王正根交通事故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荥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正根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