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岱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邱汝燕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汝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26号原告邱汝燕。委托代理人顾海港,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敏华,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蓬莱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朱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邱汝燕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邱汝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叶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阮亭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