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1-15

案件名称

张怀新与宋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怀新;宋西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张怀新,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沈明旺,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西阳(曾用名宋金波),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怀新诉被告宋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3年10月3日,被告宋西阳从原告处购买化肥欠款13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宋西阳欠原告张怀新人民币13000元,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