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林兴慧与东港市日用杂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慧,东港市日用杂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林兴慧。委托代理人车长胜。被执行人东港市日用杂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学东。申请执行人林兴慧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日用杂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按生效调解书规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及案件受理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