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执行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高小华与章惠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华,章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执行字第374-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华,女,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章惠兰,女,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高小华与被执行人章惠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2014)光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人民法院(2014)光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鹏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