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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余志彬与郭建、贺显祥、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彬,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郭建,贺显祥,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余志彬,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郭建。被告郭建,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贺显祥,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法定代表人郭建。被告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彝良县。法定代表人邓家林。原告余志彬与被告四川九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郭建、贺显祥、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志彬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一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