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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谢贻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谢贻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金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被执行人谢贻红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贻红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