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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俊与姚庆花、李昌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郭俊。委托代理人郑霞,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坚,丹阳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庆花。委托代理人杨定宁,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俊。第三人王木成。委托代理人王连荣。第三人凌陆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与被告姚庆花、李昌俊、第三人王木成、凌陆川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取31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华忠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