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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黎嘉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嘉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嘉伟,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黎嘉伟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黎嘉伟上诉认为:1、本案的协议管辖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条款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确;2、本案协议的管辖条款���格式条款,减轻了被上诉人责任,被上诉人也未对此进行说明,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理应无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据此,上诉人申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第十三条第四项约定的“……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意思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其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同时,该协议管辖条款只是方便双方提起诉讼,并未减轻或免除被上诉人责任,应为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飙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