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当阳市盛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文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盛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赵文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当阳市盛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秩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波,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文全,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盛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文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盛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盛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2119元(当阳市盛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当阳市盛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