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步一×、步二×与步二×、步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一×,步二×,步三×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865号原告步一×。委托代理人李俊鸽,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步二×。被告步三×。本院在审理原告步一×与被告步二×、步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步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步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