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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步一×、步二×与步二×、步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一×,步二×,步三×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865号原告步一×。委托代理人李俊鸽,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步二×。被告步三×。本院在审理原告步一×与被告步二×、步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步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步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