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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郑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丽,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护士,住福州市鼓楼区。2014年9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燕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4)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丽及辩护人杨燕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丽因怀疑其丈夫被害人陈某乙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趁被害人陈某乙醉酒睡着之际,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凤兰庭8期67座803室的家中,持剪刀将被害人陈某乙的阴茎剪断并丢进马桶里冲走。被害人陈某乙父亲陈述海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受伤后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郑丽留在现场,后被公安民警带走。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郑丽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郑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作案工具剪刀及沾有血迹的睡衣照片等物证,被害人陈某乙在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的就诊资料、从被告人郑丽手机内提取的保证书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述海、刘彦南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郑丽的供述与辩解,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郑丽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剪刀、沾有血迹的睡衣及被害人陈某乙的辨认,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郑丽的辨认,证人陈某甲对被告人郑丽、被害人陈某乙的辨认,证人陈述海、刘彦某被告人郑丽、被害人陈某乙、作案工具剪刀的辨认等辨认笔录,被告人郑丽的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五凤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郑丽与被害人陈某乙二人所写保证书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意见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丽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2、被告人郑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郑丽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该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丽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丽故意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郑丽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丽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丽的行为得到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丽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吴如玲人民陪审员  胡梅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