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顺谦与陈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谦,陈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张顺谦。被告:陈西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谦与被告陈西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