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2011年12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伙同董某在玉山县横街镇王村等地开设赌场,二人分别召集人前往参赌并从中渔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董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前科犯罪,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战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成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