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抗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江跃龙与黄山市泰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丹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跃龙,黄山市泰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丹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抗字第00003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江跃龙,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黄山市泰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张丹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张丹峰,黄山市泰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诉人江跃龙因与被申诉人黄山市泰峰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张丹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1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监[2014]7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计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