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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华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章某与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朱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初字第1300号原告章某,居民。被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仲东华,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立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