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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韩殿文诉徐晓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殿文,徐晓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9号原告:韩殿文,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徐晓存,男,41岁,汉族,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殿文诉被告徐晓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韩殿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77元,由原告韩殿文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