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荣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3304号原告: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7号。法定代表人:曲东升,职务:董事长。被告:荣亚鹏,工作单位淄博市市直机关第二综合办公室楼环保基金管理处。本院审理原告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荣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淄博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