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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黎明、韩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黎明,韩亚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建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慧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伟忠,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泉州市。被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点镇闫村建设路西段新城区路口东500元。法定代表人董黎明,负责人。被告董黎明,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韩亚利,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劲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黎明、韩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钕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