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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陈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毛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南山乡。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冬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2月经别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23日在华容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2005年4月13日生育一子毛某甲,现随被告生活。由于被告在婚前与她人关系密切,婚后被告不珍惜家庭,毫不考虑妻子的感受,为此两家闹得鸡犬不宁,原、被告多次协调离婚,在亲朋好友劝说下没有离婚。双方自2012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毛某甲由被告抚养。被告毛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以短信方式辩称,本人同意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随女方自愿出抚养费,债务归男方。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4年2月23日在华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4月13日生育一子毛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为夫妻感情产生矛盾,自2007年起吵闹后原告至外地务工,但双方仍未和好,自2012年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资料、婚生子毛某甲的户口信息表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因夫妻感情产生矛盾,自2012年分居生活至今,且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意见一致,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以及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陈某某与毛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毛某甲由毛某某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来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冬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