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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宾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立君与率庆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君,率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君,住宾县。被执行人率庆有,住宾县。申请人陈立君申请执行率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宾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31,80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与本院正在执行过程中的(2014)宾执字第530号执行案件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