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立君与率庆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君,率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宾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君,住宾县。被执行人率庆有,住宾县。申请人陈立君申请执行率庆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宾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31,80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与本院正在执行过程中的(2014)宾执字第530号执行案件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