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二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并以官检公二科量建(2014)306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常宏敏、书记员寥睿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原系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官渡片区主管。2013年12月22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对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官渡片区机柜具有维护管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位于官渡区日新村445号门口由其负责管理、维修的机柜内的5台“华为”交换机及122个千兆模块盗走。在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现物品被盗追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司领导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于2013年12月25日到昆明市公安局日新派出所投案。根据采购合同价,涉案“华为”交换机每台71**元,5台价值35750元;经鉴定,涉案122个千兆模块,单价为85.5元/个,122个价值10431元。以上被盗物品共计价值46181元,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官渡片区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其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指控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公正,本院予以采纳。纵观全案,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宁丽荣人民陪审员 张宝宽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