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凌。被执行人王金桂。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2)鄂黄梅民初字第0113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金桂未按支付令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金桂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2)鄂黄梅民初字第0113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