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831号原告:罗某某,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文刚,重庆市荣昌县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许某某,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恭智审 判 员 邬 霞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