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静与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张静。被告:王彩军。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路政收费站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彩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静与被告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在河北华驰天然气销售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股权或冻结被告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北伟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自有机械设备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在河北华驰天然气销售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股权;或冻结被告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 涛审判员 孟祥彦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