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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殷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殷峰,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殷峰,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何圣年,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昌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殷峰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安徽铜陵都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孙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孙殷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 萍审 判 员 陈 正 功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颖(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