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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何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