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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白国维、董继纯、李井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国维,董继纯,李井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相,该联社职员。被告:白国维,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董继纯,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井会,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国维、董继纯、李井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