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洪宇、曹阳、陈亚杰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洪宇,曹阳,陈亚杰,赵晓秋,周艳,陈忠义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3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张洪宇,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曹阳,女,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陈亚杰,女,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赵晓秋,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周艳,女,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陈忠义,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洪宇、曹阳、陈亚杰、赵晓秋、周艳、陈忠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亚杰所有的坐落于九台市工农街市政住宅北楼,房号:305,幢号:32,建筑面积:85.46平方米,丘(地)号:3-3,房权证号为九房权证字第20090025**号的私有房产。二、查封被告周艳所有的坐落于九台市团结街千禧家园二期2#楼,房号:115,幢号:178,丘(地)号:1-7,建筑面积:135.03平方米,房权证号为九房权证字第20090065**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