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汇银与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汇银,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益赫行初字第56号原告唐汇银,女,1972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黄家塘村*号。委托代理人冯树健,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1089号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肖立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德魁,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佳,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唐汇银诉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汇银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汇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汇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汇银负担。审 判 长 王雪锋审 判 员 孙德意人民陪审员 李淑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红梅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