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715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被告曹XX,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延安市富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丁泉砭。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XX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斌代理审判员 殷冬冬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