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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715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被告曹XX,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延安市富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丁泉砭。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XX诉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斌代理审判员  殷冬冬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