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商初字第3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光亮三宝塑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市光亮三宝塑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东商初字第3067-1号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一萍。委托代理人:蔡进、李科琼。被告:宁波市光亮三宝塑染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贤。委托代理人:史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光亮三宝塑染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光亮三宝塑染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光亮三宝塑染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财产保全费712元,合计1476元,由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珂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