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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谢燕飞、文寒与文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燕飞,文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69号原告:谢燕飞。被告:文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城关镇剡城路337号。法定代表人:张颖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燕飞与被告文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燕飞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燕飞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