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兆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永庆,余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永庆,余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02215。法定代表人黎团练。委托代理人李桥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系。被告甘永庆,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037。被告余穗明,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029。原告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永庆、余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与被告甘永庆、余穗明达成和解,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