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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张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广云与马琼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云,马琼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陈广云,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露,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颖,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琼琼(马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云与被告马琼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广云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