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哈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阿不都·艾拜都拉、古丽苏木·伊布拉因等与雷菊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不都·艾拜都拉,古丽苏木·伊布拉因,雷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阿不都·艾拜都拉,男,维吾尔族,1954年1月25日出生,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古丽苏木·伊布拉因,女,维吾尔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雷菊平,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哈密市。阿不都·艾拜都拉、古丽苏木·伊布拉因与雷菊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0000元,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菊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乌中民终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启 晖审 判 员 刘 继 红代理审判员 热娜古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大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