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1日,文盲,平凉市崆峒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展凤琴,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某乙,男,汉族,生于1946年5月9日,小学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审判员 曹金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火勋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