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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31号原告黄某,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易建华,资中县鱼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远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建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09年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黄某曾先后两次向资中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时感情一般,婚后由于被告好吃懒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且结婚时,原告子女还未成年,他帮助原告将其子女抚养成人,要求原告赔偿其帮组抚养子女的费用40000元后方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离家外出,夫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导致不能相互谅解,原告曾向资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1月12日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资中县人民法院(2011)资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012)资中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裁定书、被调查人江某某的调查笔录及证人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辰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