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涟刑初字第4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3年10月2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6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政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4日上午,李雪林因琐事与婆婆朱某及亡夫的哥哥何某乙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拉扯打斗。当天下午16时许,李雪林的父亲李毓德(另案处理)及弟弟被告人李某等人到何某乙家欲找人理论,但寻人未果。因一时气愤,李毓德踢开何某乙家一楼入户门,李毓德持柴刀、李某持菜刀对何某乙家二楼的门、电视机、床、衣柜、冰箱、窗户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毁坏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345元。2013年9月25日,民警主持调解下,李毓德、李雪林与何某乙达成协议,由李毓德一次性赔偿何某乙经济损失6000元,并已兑现。何某乙出具了放弃追究被告人李某及李毓德刑事责任的报告。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证人何某甲、朱某、邓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故意毁坏财物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李某居住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瑞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