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58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于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向我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瀛海人民陪审员  张守志人民陪审员  张群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