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莹,徐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杨莹,女,生于1987年2月13日,汉族,干部,甘肃省西峰区人,住合水县公安局家属院。被告徐波,男,生于1987年12月19日,汉族,干部,甘肃省合水县人,住公安局家属院。本院在审理杨莹与徐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莹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莹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莹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