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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朱学龙与韩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龙,韩常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049号原告朱学龙。被告韩常伟。原告朱学龙与被告韩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朱学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学龙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朱学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