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再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刘洪录与被申请人莒县库山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洪录,莒县库山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再终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洪录,男。委托代理人:陈善文,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莒县库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莒县库山乡驻地。法定代表人:柴松波,男。委托代理人:徐文升,男。委托代理人:陈玉芬,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刘洪录因与被申请人莒县库山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日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鲁民申字第58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洪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善文,被申请人莒县库山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徐文升、陈玉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洪录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刘洪录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刘洪录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法奎审 判 员 王春燕代理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