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旭与何正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旭,何正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孙旭,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何正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旭诉被告何正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收取4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大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