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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申请人郝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