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秦毅军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谭汝湛。委托代理人陈杰雄,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梁煜麟,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毅军,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秦毅军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7日,原告以与被告就讼争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13元,减半收取后为451.57元,由原告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原告佛山太阳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03.13元,多交的451.56元经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麦嘉潮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王 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碧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