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王洪与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尚商初字第64号原告王洪。委托代理人李国韬,尚义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尚义县南壕堑镇祥福苑小区。法定代表人贾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萍,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洪与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韬,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万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诉称,2008年4月,其承揽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华新苑小区2#商住楼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从工程款中扣除其工程保质金125362元,并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归还保质金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扣除王洪保质金125362元,从工程验收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全部归还王洪。该工程验收报告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保质金125362元的三分之二已由(2012)尚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给付。剩余三分之一即41787元保质金按照被告法定代表人贾万明答复应于2014年6月底返还。被告至今未给付剩余三分之一即41787元保质金,现要求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保质金4178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其不应向原告支付保质金,原因有:1.根据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质保金应于质保期届满归还,被告工程于2011年9月办理竣工手续,而原告为其所做工程最长保质期为5年,该工程目前质保期尚未届满;2.原告为其所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王洪承揽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华新苑小区2#商住楼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从工程款中扣除其工程质量保证金125362元并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归还保质金协议》。2012年12月4日尚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尚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查明华新苑小区2#商住楼建设工程验收报告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归还保质金协议》时将王洪误写为王宏。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万明在尚义县人民法院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中称其同意当时返还三分之二保质金,剩余三分之一于2014年6月底返还。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是:一、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洪质保金83574.667元;二、驳回原告要求归还剩余未到保质期的质保金41787.333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归还保质金协议》、尚义县人民法院(2012)尚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与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洪为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施工程有最低保修期限,其中部分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从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即部分工程保修期尚未届满。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万明虽在尚义县人民法院(2012)尚商初字第194号案调查笔录中同意2014年6月底前给付剩余质保金,但现在以质保期未到期为由拒付,其拒绝理由符合行政法规规定。原告王洪要求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未届满时给付其保质金41787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洪要求被告尚义县华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剩余质保金41787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元,由原告王洪负担,并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文彪审 判 员 刘婧婧人民陪审员 魏志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