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睢朝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朝英,邹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睢朝英,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邹建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朝英与被执行人邹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