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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寿斌与张雷、铜陵中科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寿斌,张雷,铜陵中科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312-1号申请人:吴寿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中科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吴寿斌与张雷、铜陵中科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雷、铜陵中科宾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铜陵中科宾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但该财产无法评估和独立拍卖,且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山红审 判 员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